涉及國家秘密的公開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不納入本條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 *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本省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 * *交通等公共* * *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 * *服務過程中收集、生成的數據。
根據本省應用需求,國家有關部門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屬於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數據。第四條公共* * *數據的開發與管理應當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劃、依法有序、分類分級、安全可控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 * *數據開發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數字政府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 * *數據開發管理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的考核機制,將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情況作為政府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發展和管理,指導、協調、督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的公共* * *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數據標準執行、數據質量、數據訪問和數據安全的監督檢查,並督促落實。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戰略的要求,加強公共數據開發管理的省際合作,推進公共數據標準的統壹,促進公共數據的享有和利用,發揮公共數據在區域壹體化協同治理和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驅動作用。第二章公共數據平臺第九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規劃建設以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應用支撐和業務應用系統為主體,以政策、標準、組織保障和網絡安全體系為支撐的壹體化智能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臺),推進全省整體智慧化、治理化。
設區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省有關標準和指南的要求,建設同級公共數據平臺。各縣(市、區)應當按照互聯互通、建* * *共享的原則,以設區的市級公共* * *數據平臺為基礎,建設本級公共* * *數據平臺;如果真的有必要,可以單獨建設。
省、設區的市級公共數據平臺應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及時向下級公共數據平臺回傳數據。第十條公共數據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統壹的數據共享和開放通道。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統壹的* * *公開渠道* * *共享和開放公共* * *數據。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新建公共* * *數據共享和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 * *享受、開放頻道,應該統壹納入* * *享受、開放頻道。第十壹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壹體化數字資源體系建設,推進全省公共數據、應用、組件、計算能力等數字資源的集約化管理,促進數字資源的高效配置和供給,實現公共數據跨層級、跨區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有序流通和* * *共享。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使用財政資金的數字化項目管理機制,加強數字化項目的統籌規劃、整合和管理,避免重復建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使用本省財政資金的數字化項目不得審批、驗收或者安排運行維護資金:
(壹)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同意,新建業務專網或者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平臺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同意,開發、升級、改造公共數據平臺以外的應用系統;
(三)未按照規定對集成數字資源系統進行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享受或開放數據或重復采集數據的;
(五)不符合密碼應用和安全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