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嚴格執行國家已出臺的各類林業稅費減免優惠政策。林業產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從事農、林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在2008年底前,對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壹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6〕3號),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執行。對屬於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投資項目的進口自用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文件《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鼓勵有條件的林業企業“走出去”,並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發生調整變化,林業產業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38.完善並實施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政策。鼓勵林業企業提高開拓國際市場能力,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林業企業予以積極支持。鼓勵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籌集擴大再生產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
39.國家對用於國內建設的速生豐產用材林、珍稀樹種用材林等基地建設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災害防治和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種選育、繁殖、推廣、使用,給予積極扶持。結合國家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實施,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林工業產業調整和林業龍頭企業發展予以政策傾斜。
40.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標準,逐步將其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用於發展林業生產,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納入財政預算。探索研究建立林業信托基金制度。
41.政策性銀行應在業務範圍內,積極提供符合林業特點的金融服務,適當延長林業貸款期限,對林業項目給予積極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根據南北方林木生長周期不同,貸款年限為12~20年;珍貴樹種培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項目,貸款年限為10~15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期限壹般為1~5年,最長為8年;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項目貸款壹般為5年,最長為10年,具體貸款期限也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考慮到林木生產周期長,貸款寬限期可適當延長,具體由銀行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商業銀行林業貸款具體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
42.研究建立面向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的小額貸款和林業小企業貸款扶持機制。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積極開展包括林權抵押貸款在內的符合林業產業特點的多種信貸模式融資業務。
43.加大貼息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山區綜合開發貸款項目,林場(苗圃)和森工企業多種經營貸款項目,林農和林業職工林業資源開發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貼息。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轉產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44.積極發揮信用擔保機構作用,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林業信貸擔保機制,各級政府應因地制宜支持開展林業擔保工作。
45.積極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業保險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開展各級政府對林業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實行保費補貼的試點工作,以降低林業保險成本,增強林業產業項目抗風險能力。
46.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平臺,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鼓勵林業貸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落實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
47.按照市場經濟體制和分類經營的要求,完善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對人工商品林特別是工業原料林的采伐管理進壹步依法放活,其采伐限額和采伐年齡依據經營者依法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以充分保障其經營自主權和林木處置權。
48.加強產業開發的科技支撐,扶持新興產業發展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中試、推廣。鼓勵以生物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科技創新,促進產學研結合;並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生產工藝,大力推廣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