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掌握)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例題1·單選題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的,情節嚴重的,處以( )的罰款。(2000年)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納稅人下列行為中,如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有( )。(2012年)
A.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B.欠繳應納稅款
C.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D.擅自毀損稅控裝置
E.不辦理稅務登記
答案AD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例題·單選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處以( ) 的罰款。(1999年)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答案B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欠稅行為及處罰
欠稅是指逾期未繳納稅款的行為。
(1)對納稅人的處罰: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罰: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及處罰(掌握)
2009年2月28日,人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
修訂後的《刑法》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註意:
《稅收征管法》規定(教材取消,熟悉):納稅人采取①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②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④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行為及處罰
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罰金。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處罰金。
5.行賄行為及處罰
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6.騙稅行為及處罰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