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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壹般納稅人前收到的發票,可以在對方單位重新開業後抵扣進項嗎?

企業成為壹般納稅人後,不能要求供應商重新開具以前的發票。但納稅人從稅務登記到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而簡單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將該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減免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59號);

現就該納稅人被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預繳項目稅收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1.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至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未能簡單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在該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可以在認定或者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抵扣憑證無法按照現行規定認證或審核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買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征?《關於客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號,2014)規定的程序,由賣方納稅人以紅色開具?票後補辦藍色增值稅專號?門票。

買方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04號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票信息表,選擇“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或“購買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

(2)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匹配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過期抵扣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2011)規定的程序抵扣進項稅額。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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