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生產性企業(非房地產企業)轉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廠房、草坪、圍欄、道路、自來水工程、天然氣工程、管道、配電工程等。轉讓上述項目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的前兩位為“02”。“構築物”是指不供人生產和生活的人工構築物,具體是指《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03”前兩位數字的構築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和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論是否單獨核算,均視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組成部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輔助設備及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力、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財稅字[1987]3號)規定,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中的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和各種油氣罐等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根據對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房屋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根據上述規定,廠房屬於建築物,圍墻屬於建築物;草坪附著在土地上;《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道路代碼的前兩位數字為“03”,為建築物,為地上附著物;自來水工程、天然氣工程、管道、配電工程屬於各種離不開房屋的附屬設施。《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地上建築物,是指建造在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說的附著物,是指附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動,但壹旦移動即受損害的東西。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轉讓廠房、草坪、圍墻、道路、供水工程、天然氣工程、管道、配電工程的,屬於轉讓地上建築物(廠房、圍墻、供水工程、天然氣工程、管道、配電工程)及其附屬物(草坪、道路),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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