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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的新規

201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陸續頒布了有關轉讓定價方面的新法規,其中主要包括:國稅發13號《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國稅發13號文”)以及國稅發16號《特別納稅調整重要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國稅發16號文”)。這兩個文件(以下亦稱“轉讓定價新規程”或“新規程”)的出臺在進壹步推進中國轉讓定價與反避稅管理工作的同時,也給了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作壹些啟示。

國稅發13號文主要明確了現有轉讓定價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同時對內部管理作了進壹步的統壹。13號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建立特別納稅調整案源篩選工作機制,加強關聯申報審核,定期實施檢查,對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施集中統壹管理。在調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異地的可比企業或關聯方提供相應資料,也可以於批準後,在全國範圍收集關聯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實現充分的情報交換。此外,13號文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作了進壹步說明,規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談簽;涉及兩個以上省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稅務總局統壹受理並簽訂安排。

國稅發16號文是針對重大案件的確定及審核程序的專門規定。根據16號文,重大案件包括:註冊資本達到壹定水平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壹定標準以上的案件;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其他由稅務局確定的案件。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報請稅務總局會審小組進行會審工作,壹案壹會。會審小組成員意見實行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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