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因此,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以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計算稅額。並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