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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開發票怎麽開

自然人開發票可以去當地國稅機關代開。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壹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壹張發票都必須有獨壹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普通發票的開具如下: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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