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規則
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置公司資產。
8、處理職工問題。
9、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10、編制清算報告。
11、辦理銀行銷戶手續。
12、申請註銷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怎麽走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銀行清算指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支付中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審查及轉入的金融活動。對金融體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務主要體現在同城和異地清算。銀行清算業務分為同城清算和異地清算,其中同城清算包括同城票據交換、資金清算和同城票據的微機清算。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央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