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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文化企業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認定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聯合發布《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財稅〔2009〕105號),就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3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範圍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通知》還規定,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材料: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函。

《通知》還提到,“本通知適用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類型。”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社、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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