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食品的網絡經營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即時加工、制作並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個人。

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四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則,統壹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列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統籌規劃、優先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務業配套設施;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轄區內的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執法事項。第六條 市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實施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將監督執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加強宣傳教育和指導,督促從業者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市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鼓勵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組建或者加入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為會員提供培訓、咨詢、評定、維權等服務,引導、規範會員依法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 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許可或者備案載明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的許可備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攤販備案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本市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品種目錄管理。食品品種目錄及其相應生產加工要求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

開辦小作坊,應當符合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種目錄,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生產場所衛生環境保持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必要的處理廢水、存放垃圾等衛生防護設施,食品加工區內具有保證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的設施,生產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當具有相應的溫度控制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場所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設備或者設施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程序。第十條 開辦小餐飲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營場所衛生環境保持整潔,通風良好,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備,加工、制作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以及分餐操作的,應當設有專間並配備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冷凍設備等;

(三)加工場所布局合理,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粗加工、烹飪、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等功能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制作產生交叉汙染。

  • 上一篇:中國退役軍人網上公布的山東省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中的稅收優惠?
  • 下一篇:註銷稅務登記需要什麽資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