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再次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1)自首制度壹般包括壹般自首和特殊自首1。壹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後主動投案,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二)兩者異同為1。相似之處在於行為人作案後向司法機關坦白。2.兩者的區別有三:(1)行為人是否主動投案,主觀上是指行為人主動投案,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和裁決。其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坦白或被動歸案,主觀上想逃避司法機關的制裁卻被強制控制監禁。(2)人身危險性的不同體現了罪犯的悔意,希望得到矯正。並且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坦白只是被迫交代犯罪事實,如果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和審判,就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自首是法定從寬量刑情節,自首是酌定從寬量刑情節。也就是說,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遇到翻供的,就要根據其罪行大小和認罪態度來處理。在壹定程度上,法官有更大的管轄權,也更難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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