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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熟悉企業所得稅的朋友關於2002年以來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範圍!

自2002年以來,企業所得稅征收範圍進行了兩次調整,壹次是在2002年,另壹次是在2009年。分別見下面兩篇文章。

國稅發[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37號)精神,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範圍明確如下:

1.2001 12 31以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含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征收管理,不變。

2.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但對已登記設立(開業)的下列企業,地方稅務局仍負責征收管理。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組成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並辦理設立登記,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原事業單位的征收管理。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征收管理。

3.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負責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新登記領取執照的其他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四、2002年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2002年10月31日後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規定的征收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

五、2001年底前,中央企業和事業單位參與的債轉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稅收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調整。

6.鐵路運輸(含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不分享所得稅的海洋油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七、除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認真執行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

2009年的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壹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現將2009年以後新辦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調整通知如下:

壹.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自2009年起,下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企業所得稅總額在中央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壹)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從所得中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由支付該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2)2008年底前已設立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企業,2009年以來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壹致;自2009年起,新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應當按照《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也應當與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保持壹致。

(三)根據稅法規定免征流轉稅的企業,應根據免征流轉稅的種類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應在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根據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不能確定主營業務的,壹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壹項業務為準;壹經確認,原則上不予調整。

(5)2009年以來新辦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相關規定設立的企業。

三、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確保稅收不流失、不增加納稅人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範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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