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雖然只是股東權益的結構發生變化,但稅務上,要作為利潤分配和增資兩項業務處理,企業在辦理轉增資本時,需要判斷股東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屬於利潤分配行為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持股比例,轉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增加了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因此,該種行為實質上是盈余公積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將分配的利潤增加註冊資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 〕333 號)解釋:“公司將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 ,實際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企業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用於轉增資本,股東需要視同利潤分配,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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