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資產重組增值稅政策。
目前,我國有關企業重組增值稅的稅收法規主要由《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號,以下簡稱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06]203號)組成
兩個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資產重組方式包括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不直接列示“轉讓”。然而,在實踐中,上述不征收增值稅的政策能否適用於轉讓資產仍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文件中“等”字所涵蓋的範圍,即“等”字之前不征收增值稅的重組方式是否窮盡。
此外,文件規定“將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勞動力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由此可見,如果在轉讓過程中只轉讓實物資產,則不符合不征稅的條件,但是否需要將與實物資產相關的所有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才符合文件要求,也存在爭議。
2.其他實際問題
此外,在轉讓業務適用非增值稅待遇規定的過程中,還有壹些細節問題需要在轉讓重組前詳細考慮。例如:
1如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實物資產及關聯債權、負債、勞務轉移的證明材料;
2.資產重組涉及的轉讓資產是否可以開票,如果可以,如何開票;
3.預留資產不征收增值稅後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