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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資產轉讓發生時,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77號文明確,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不得扣除。資產範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按評估價調 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 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 資料壹並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 行調整:

第壹,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壹納稅年

度通過折舊、返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

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後年度納稅申報的

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壹經批準確

定後,不得更改。

在會計核算時,應增設“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發生評估增值時,

按評估增值部分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後的數額,記入本科目。

  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8月24日國稅函[1999]574號《關於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

折舊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的各

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並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實物資產交

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為鼓勵有正常經營需要的

企業的改組活動(包括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合並、企業分立等)不增加企

業改組的稅負,又防止企業以改組為名,隱匿轉移增值資產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1997]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

字[1998]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

規定》(國稅發[1998]97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這些文件的規定,在企業的

改組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

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

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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