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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租賃的資產租賃避稅形式

資產租賃的避稅籌劃形式:

當承租人與出租人同屬於壹個大的利潤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之間直接公開地將資產由壹個企業轉給另壹個企業,常用的資產租賃避稅形式有:

1.同壹利潤集團中甲企業出於某種稅收目的,將贏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壹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企業乙,並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使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2.某集團內部的甲、乙、丙三個企業,甲企業購買設備後驗收記入固定資產賬,過段時間後再以較為正常的價格出售給乙企業,從而使該設備以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名義出售出去;乙企業再以較低的價格將該設備出租給丙企業,這樣集團總體照提了固定資產折舊,乙企業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了營業稅,而丙企業的租金支出計入成本費用,按33%的比例減少應繳納所得稅。

3.在企業劃分核算單位的情況下,企業將房屋、建築物以較低的租金水平租給所屬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使用,這樣壹方面集團總部照提固定資產折舊,而所屬經營單位的租金支出又以各種成本費用列支,同時房產稅也改按稅金收入的12%交納,這樣大大減輕了企業的房產稅負擔。

當企業從外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由於它計入了企業固定資產範疇,因此會必然增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相應減輕企業納稅負擔;同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長期應付款,其利息負擔往往直接計入財務費用,這樣也會因利潤的減少而減少應交納所得稅。另外,租賃可以使承租入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很快獲得收益,因此這裏也包括了節稅籌劃的思想。

國際上慣用的避稅手段是高稅國的壹個公司購置壹項資產,比如以借入資金購買並將其按可能達到的最低價格租賃給低稅國或無稅國(指所得稅)中的壹個聯營公司,後者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再租借給另壹聯營公司。在國際租賃中可能獲得雙重好處:高稅國的出租入可以對其資產計提折舊,而低稅國(如荷蘭和法國)的承租入,如果能被認為是財產的“經濟”所有人,也可以計提折舊。最後除折舊外通過租賃業務,有權享受對投資的鼓勵,這些都為國際稅務籌劃提供了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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