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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稅率是6%還是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的規定,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對資管產品的稅收政策壹直像霧裏看花,本文對營改增以來的資管產品稅收文件進行梳理總結,把這紛擾看得清清楚楚。

壹、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解讀,主要內容如下:

1、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有哪些?

(1)關於投資者(機構和個人)持有資管產品期間,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不征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應按貸款利息收入繳納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3%。

如何區別保本收益與非保本收益?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因此,主要依據合同具體條款確定:如果合同明確承諾保本,按照保本處理;如果明確承諾不保本,按照不保本處理;如果合同未明確的,建議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財稅〔2016〕36號,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如果界定為非保本收益,投資人無需繳納增值稅。

(2)投資者(機構和個人)轉讓資管產品,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在未到期之前轉讓其所有權的,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6%增值稅。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如果是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不區分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轉讓價差收益,壹律免征增值稅。

參考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img4#、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各類資管產品業務如何適用增值稅稅率?

(1)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如果界定為非保本收益,資管產品管理人無需繳納增值稅。

(2)轉讓金融產品價差收益

資管產品運營期間,取得的買賣金融商品價差收益,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3%增值稅(簡易計稅)。

參考政策文件:《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二、 關於所得稅問題

1、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解讀,主要內容如下:

-- 對機構投資者而言: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機構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基金管理人而言: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個人投資者而言: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參考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

2、 關於信托收益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認購信托產品所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稅?

信托不是納稅主體,目前信托產品在分配收益時暫未被征稅,現行法規也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信托公司負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的個人投資者報稅制度中,信托公司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認購信托需要個人去報稅,目前對購買信托產品獲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稅,我國稅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信托到期終止後,投資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沒有征收所得稅的。在個人投資者不主動申報個稅的情況下,個人投資信托收益的個稅也難以進行稅收征管。筆者理解,對於信托收益的納稅問題還沒有引起太多關註,稅務局也還沒有嚴格對這壹塊進行征管。

企業投資者認購信托產品所得收益,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對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確認投資收益後,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具體辦法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連續持有不足12個月而獲得的投資收益。

按照以上規定,在境內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個月的,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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