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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資源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計算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進行銷售的,以銷售額為應納稅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應納稅額。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還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折算的數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

(2)原油中的重油、高凝油、稀油不清或難以區分的,均按原油數量征稅。

(3)對於煤炭,在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調入量的,可將加工產品的銷售量和自耗量按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折算為原煤量作為應納稅額。以原煤洗選為例,洗煤作為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計算如下: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選後的品位產品數÷入選原煤數)×100%;

洗煤應納稅數量=洗煤銷售量與自身消耗量之和÷綜合回收原煤洗後等級產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和洗末煤。

(4)如果納稅人不能準確掌握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的原礦,其精礦可按選礦比例折算為原礦數量作為應納稅數量。

敷料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消耗的原礦量÷精礦量;

(五)納稅人以自用生產的液體鹽加工組鹽,按照固體鹽的數量征稅,加工固體鹽的數量為稅額。納稅人以購進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應納稅額準予扣除。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者自用數量為計稅數量。因為鹽的稅目中既有固體鹽,也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和固體鹽是可以相互轉化的。為保證食鹽資源稅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確定食鹽的稅額:

(壹)納稅人生產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售額為應納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使用其生產的產品(固體鹽除外)的,轉讓的液體鹽數量為應納稅數量;沒有轉調或使用液體鹽數量記錄,或記錄不清或不準確的,應將加工後的堿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成液體鹽的數量作為應納稅額。

(三)納稅人將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或者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應納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銷售或者使用購進的液體鹽加工組鹽自用,固體鹽的數量為應納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可以從中扣除液體鹽的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湖鹽、井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者自用的,以銷售或者自產自用的固體鹽為計稅數量;上述固體鹽用於連續加工粉洗鹽、精鹽、精制鹽,或者連續加工酸堿、制革等產品的,應當按照單位加工產品的耗鹽系數(再加工鹽、堿等)折算成固體鹽的量。)作為應納稅額。再加工鹽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加工鹽量與原鹽消耗量的比值。

海鹽原鹽應稅數量=加工鹽、精鹽、精制鹽等數量。和鹽消耗系數;

湖鹽、井鹽等再造鹽的稅額計算與海鹽相同。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收取全價;

2.收取的額外費用(手續費、補貼、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包裝費等。);

3.消費稅相當於國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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