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2010]第54號)
關鍵點:
在新疆開采原油和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挪作他用的,視同銷售,按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油田內部輸送重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和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重油、高凝油和高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上述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壹項實施,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基礎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關鍵點:
油田內部輸送重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和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重油、高凝油、高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基礎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
關鍵點: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在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政策基礎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和油田企業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關鍵點:
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將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降低30%以內。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枯竭礦山減征不到30%的資源稅。
政策基礎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推進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關鍵點:
煤層氣地面開采不征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石
黑色金屬礦石
有色金屬礦石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崗巖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關鍵點: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巖的稅收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花崗巖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3元~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政策基礎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巖金礦山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關鍵點: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品位巖金礦山資源稅標準和各品位巖金礦山範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資源稅,冶煉後形成的尾礦再利用,只要納稅人能在統計、核算中明確反映,並在堆碼等具體操作中與應稅原礦分離,則不再征收資源稅。尾礦和原礦不能明確劃分的,按照原礦征收資源稅。
政策基礎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等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關鍵點:
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調整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取消有色金屬礦山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自1,2012年2月起,鐵礦石資源稅由規定稅率的60%調整為規定稅率的80%。
鹽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海鹽改為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關鍵點:
江蘇海鹽從1996 65438+10月1,由北方每噸20元,改為南方每噸12元。
政策基礎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田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 173號)
關鍵點:
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塘沽鹽田利用廢水制鹽應繳納的資源稅暫減10元/噸。
政策基礎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關鍵點: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每噸暫減15元;南方海鹽、湖鹽、井鹽資源稅暫減征每噸10元;液體鹽資源稅暫按每噸2元減征;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幹的海鹽和生產的井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基礎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3號)
關鍵點:
納稅人以從境外購進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稅額準予扣除。
稅收優惠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資源降稅後有關財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第21號)
關鍵點:
攀鋼集團礦業公司是從攀鋼集團分離出來的,有關部門沒有把它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來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征收鐵礦石資源稅,而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征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基礎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昆鐵路免征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關鍵點:
為支持內昆鐵路建設,經國務院批準,內昆鐵路各單位使用的石料免征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用於建設工程的石材,照章征收資源稅。
政策基礎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經營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關鍵點: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砂、石等物資免征資源稅;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的砂、石等物資,按照規定征收資源稅。
政策基礎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關鍵點:
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優惠政策操作中的註意事項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數量;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的,不繳納資源稅;挪作他用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減免稅項目應按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分別核算;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的,不得減免稅。
政策基礎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操作要點:
減免稅分為審批減免稅和備案減免稅。享受減免稅審批的納稅人應提交相應材料並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審批確認後實施。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對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不得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和非減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計算減免稅項目的計稅依據和減免稅程度。不能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應當由稅務機關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核實。
希望能幫到妳。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