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以下簡稱《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政策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兩項增值稅政策同時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麽?答: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循環利用不僅可以變廢為寶、節約資源,還可以通過減少汙染物排放來促進環境保護,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資源綜合利用是指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原生和伴生礦產的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以及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的回收和合理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根據客觀情況,增加了壹些需要稅收支持的綜合利用產品,整合了現有的綜合利用產品主要增值稅政策,規範了認證程序,統壹了產品標準和環保要求,必將對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和示範作用。再生資源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全部或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棉花)、廢輕化原料(如橡膠(信息)、塑料、農藥包裝等。)長期以來,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在執行中存在虛開發票等嚴重問題。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調整,壹方面通過恢復增值稅鏈條機制,防止偷稅漏稅,促進公平競爭,另壹方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實施壹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合法規範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廢物減量有序發展”。這兩項政策都是從鼓勵資源循環利用入手,同步實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從而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對流通和生產的引導作用,進而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問:《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的通知》中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範圍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哪些?答:新納入增值稅優惠範圍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汙水處理服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能、以退役軍用推進劑為原料生產的油漆硝化粉、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沼氣,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生產的熱量,廢動物油、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整合了哪些現有政策?這樣做是出於什麽考慮?答:1995至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多個規範性文件,規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產品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築材料、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以廢棄油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棄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風力發電生產。由於這些文件發布時間較長,相關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標準、範圍和認定程序也不盡相同,特別是綜合利用程度和環保要求不夠嚴格,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通過上述政策的整合,解決了主要問題,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規範發展。需要註意的是,屬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部分項目本次未納入,主要是部分政策(如利用三剩物和林區次小柴火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將於2008年底到期,是否延期仍在研究中;壹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煤層氣開采和銷售)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了多個稅種的優惠政策,但為了保證政策的完整性,沒有進行整合。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為什麽取消了部分水泥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答:此次政策調整停止了利用立窯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主要是因為立窯工藝生產水泥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技術,實踐中存在能耗高、汙染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不足。為更好地體現產業政策導向,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此項政策。問:為什麽《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多種不同的優惠方式?對納稅人的申請有什麽不同的要求?答:《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的通知》對新擴大和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分類整合,按優惠方式分為以下四類:壹是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是:中水;廢輪胎生產的橡膠粉;翻新輪胎;原料中摻入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築材料;汙水處理服務。二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產生的電或熱;從油頁巖中生產的頁巖油,油頁巖是與采煤相關的廢物;用廢瀝青混凝土生產再生瀝青混凝土;水泥(包括水泥熟料)采用回轉窯工藝生產,原料中摻入廢渣不低於30%。三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退役軍用推進劑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含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壹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四是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即征即退、征後即退政策。實行免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向當地市、縣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要求請咨詢財政部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問:為什麽要調整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答:可再生資源,通常也叫廢料。為支持廢舊物資回收,國家長期以來壹直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已經調整了好幾次。從2001起,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回收企業開具的發票(普通發票)可作為下壹階段企業(限於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抵扣憑證,按10%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背了“扣稅,免稅不扣稅”的增值稅原則。由於執行中難以控制回收企業享受政策的範圍,容易給壹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特別是2002年,國家取消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管理後,出現了三個嚴重問題:壹是產廢企業容易偷逃增值稅;二是利廢企業受虛增抵扣稅款的利益驅動;三是部分回收企業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影響了回收行業的規範和健康發展。從2001到2006年,我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回收企業從上千家猛增到6萬多家。據估計,國家因實施這壹政策而減少的稅收最多已超過400億元。為解決上述問題,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加強回收行業稅收管理,對制止騙稅起到了壹定作用,但僅靠加強管理措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設計缺陷帶來的問題。考慮到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直接影響到整個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這是壹個系統工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考慮規範稅制、促進廢舊物資回收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在多次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政策調整方案。問:調整後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麽?答:調整後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壹是取消了原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和利廢企業收購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註明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10%的政策。二是對符合壹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壹定比例(2009年70%,2010年50%)實行先征後返政策。這些條件包括: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並已備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儲存、分揀和加工場所;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再生資源銷售總額的比例不低於80%;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再生資源回收辦法》。問: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是否適用相關政策法規?答: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壹是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復印件;二是再生資源儲存、分揀、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其租賃合同復印件;三是再生資源銷售和金融機構結算的全部再生資源銷售的相關數據和資料;第四,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以來,沒有任何關於刑事處罰或相應行政處罰(警告、罰款除外)的書面聲明。符合相關條件的報廢船舶拆解企業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可按照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問:金融機構辦理增值稅退稅業務的時限是多少?如何處理被核查納稅人與其申報不壹致的問題?答:為防止退稅時間過長占用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金的問題,《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明確規定了負責退稅的財政專員辦和負責初審、復核的財政機關的退稅程序和時限,即原則上要求納稅人按季申請退稅, 並且納稅人申請大額退稅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當地財政專員辦確定;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自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復核的財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初步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報送負責最終復核的財政機關;負責最終審核的地方財政專員辦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妥善辦理相關退稅手續。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在提交納稅人首次申請退稅的初審意見前,應派人到現場審查相關條件的滿足情況;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當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查相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負責復核或者最終復核的財政機關。負責初審和復核的財政機關應定期(自收到納稅人首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壹次)對納稅人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稅務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與申報不符的,予以嚴肅處理。問題發生在首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的,納稅人應追回之前騙取的退稅款,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今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稅政策的資格;問題發生在首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的,自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取消申請人申請本通知規定的退稅政策的資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