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在辦理遷移手續時,需報送以下資料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1.變更地址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有關變更後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3.有關遷移的文件和證明資料。
(二)納稅人要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註銷原因註明“跨區遷移”。凡是註銷原因不註明“跨區遷移”的,稅務機關不得按照跨區遷移工作程序辦理,要按照註銷稅務登記程序辦理。
二、稅務機關跨區遷移工作程序
(壹)稅務登記管理崗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跨區遷移資料後,在綜合征管軟件V2.0“跨區遷出”模塊中錄入“變更原因說明”、“遷入地址”,選擇“遷入地稅務機關”,進行跨區遷出受理操作。
(二)系統會自動通過綜合數據管理系統待辦事宜“待核查遷移納稅人監控”發送到遷達地稅務機關,具體為:八區發送到辦稅服務廳科長,五市發送到征管科科長。由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征管科科長根據待辦事宜中的信息,1個工作日內按照A、B、C類管理原則發送到相關稅源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稅收管理員實地核查,明確是否同意遷入及說明理由,並將落實結果錄入待辦事宜,通過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發送回遷出地稅務登記管理崗待辦事宜。
對遷達地稅務機關明確不同意遷入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通過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停業註銷遷移文書作廢”模塊進行跨區遷移作廢,再按照註銷稅務登記程序辦理。對遷達地稅務機關明確同意遷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區遷移工作程序辦理。
(三)稅務登記管理崗和發票繳銷崗要進行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的收繳。
(四)防偽稅控IC卡、讀卡器和金稅卡由遷出地稅務機關作註銷處理,由遷達地稅務機關重新發行。其工作流程如下:
1.納稅人在交回防偽稅控IC卡、讀卡器和金稅卡,以及辦理其他手續前,要先到防偽稅控綜合管理崗對其稅控IC卡進行壹次授權。防偽稅控綜合管理崗要在防偽稅控系統內檢查企業有無結存發票(有結余發票的應要求納稅人全部做作廢處理),並經授權後要求納稅人通過非常規報稅進行註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企業報稅。
2.防偽稅控綜合管理崗在確認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內無結余發票,且進行最後壹次註銷抄稅後,方可收繳納稅人的防偽稅控IC卡、讀卡器和金稅卡,登記《兩卡收繳清單》或臺帳,並在納稅人填報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的發票管理環節簽字欄內簽署意見。
3.跨區遷移企業持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好的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到遷出地防偽稅控綜合管理崗領取防偽稅控IC卡、讀卡器和金稅卡,由遷達地稅務機關進行重新發行使用。
(五)欠稅應由遷出地所在稅務機關進行清理,清理不了的進行欠稅遷移。
(六)多繳稅金應在遷出之前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經核實確認後按規定為企業辦理退稅。
(七)出口退稅資格,應在遷出之前由遷出地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取消資格。其工作流程如下:
1.納稅人有出口退稅資格,遷出地稅務機關在受理遷移申請時,綜合征管軟件V2.0中會出現相應的提示。
2.文書受理崗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受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認定註銷審批表》文書,資料錄入後,傳遞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
3.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出口退稅認定崗,接收到該文書後,在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其工作流程按出口退稅認定資格註銷檢查工作流程進行),然後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終審該文書。
4.納稅人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的出口退稅資格沒有取消,納稅人的遷移將無法終審通過。
5.納稅人遷移到遷達地稅務機關後,需要重新申請出口退稅資格,準備相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審批表》,文書受理崗負責受理並錄入綜合征管軟件V2.0,並將相關資料轉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出口退稅認定崗,在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系統進行錄入。
(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由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遷移通知單》,轉入遷達地稅務機關,延續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九)對跨區遷移戶可不進行註銷檢查和清算申報。檢查人員主要負責以下內容:
1.負責確認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並將結果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相應欄次中填列。
2.對納稅人的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進行查詢,確認多繳稅金已經全部辦理退稅,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意見。
3.負責確認申報期內應進行的申報是否已全部申報完畢。若在申報期內辦理遷移手續,要先在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畢應在當期申報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等所有申報後,再辦理遷出手續。
(十)經各市、市內國稅局分管局長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後,稅務登記管理崗在綜合征管軟件V2.0“跨區遷出”模塊中核準,打印《納稅人遷移通知書》,連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遷移通知單》,交納稅人到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
(十壹)對遷入的納稅人,遷達地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在綜合征管軟件V2.0“跨區遷入”模塊中進行錄入。如果納稅人識別號發生變化,通過“納稅人識別號變更維護”模塊變更納稅人識別號。
(十二)對綜合征管軟件V2.0中跨區遷移處於“待遷入”狀態超過30日的納稅人信息,由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征管科科長發送到出具遷入意見的稅源管理部門,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稅收管理員實地核查,督促納稅人辦理遷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