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增值稅方面:
盡管高爾夫球場是甲房地產公司的開發產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而就並未觸及“財稅200621號”的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財稅199548號”,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小道消息說,今年下半年可能會出新政策,征求意見稿已經出來,妳這種情況不再暫免。請抓緊操作。
3.企業所得稅方面:
甲公司視同銷售和成本都是凈值,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稅負。
很多人擔心稅務局會責令甲公司按照高爾夫球場的“公允價值”作為視同銷售收入,這是《征管法》對關聯業務的處理要求。實務中,因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的這種增資(增加註冊資本)本質上是“劃轉”,屬於“有正當理由”、“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局壹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過壹單:母公司以壹大塊土地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按賬面凈值處理了,而這塊地的公允價值少說也有30億。
再者,稅務局不太關註國有企業的涉稅問題。
4.契稅方面:
“財稅20124號”:將土地房屋權屬投資、增資於其全資子公司,免征契稅。
如果妳的高爾夫球場也算不動產的話,可以適用該條。
註意,所有的“免征”都要稅務局事先備案(跟審批沒有本質區別,妳要寫壹份備案報告給妳的征管局,他會在電腦系統中處理,區縣級稅務局批準後征管局會通知妳)。
5.營業稅方面:
“財稅2002191號”: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註意,這裏是“不征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征收,就不屬於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因此不需要備案。但去年實際操作時,征管局還是要求寫進了《備案報告》。寫就寫吧,反正最終結果不交稅就行啦,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