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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智能會計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在初始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支付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賬款。

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並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投資資產應以現金或資產的公允價值及相關稅費作為成本支付;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除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以外,不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持有期間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既不確認收益也不確認損失。

企業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在轉讓或處置前扣除,企業轉讓財產所得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性財產時,應當扣除投資性資產的成本;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按照投資者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

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壹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另壹個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屬於持有期不足12個月的上市股票投資,持有期內取得的股息不免稅。

由於會計和稅法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價值、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和處置的確認和計量存在差異,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9號——所得稅》的規定。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5月10日,以每股12元的價格買入a股300,000股(含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現金股利0.1元),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相關稅費18,000元。5月15日,公告的現金紅利全額到賬。5月20日又以每股65,438+065,438+0元的價格購入20萬股,繳納相關稅費65,438+00,000元。6月30日,股價跌至每股10元。

165438+10月25日,以每股13元的價格出售該股40萬股,繳納相關稅費2.7萬元。65438+2月31,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4元。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除上述事項外,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單位:萬元)

(1)根據2008年5月10日的初步確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357

應收股利3

投資收益1.8

貸款:銀行存款等。361.8

稅務處理:購買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654.38+0.8萬元,本期不予抵扣,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54.38+0.8萬元,該股票計稅依據為357+654.38+0 = 3.5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小於65,438+0.8萬元計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0.45萬元。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0.45

貸項:所得稅費用0.45。

(2)2008年5月15日收到紅利時:

借方:銀行存款3

貸項:應收股利3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壹致。

(3)2008年5月20日再次買入該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220

投資收益1

貸款:銀行存款等。221

稅務處理:本期不扣除654.38+00000元購買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54.38+00000元,股票計稅依據為358.8+220+654.38+0 = 579.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低於計稅基礎28000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7000元,其中期初4500元,本期確認2500元。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0.25

貸項:所得稅費用0.25

(4)2008年6月30日股票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7 (357+220-500)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77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稅前扣除,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77萬元,股票計稅基礎不變,仍為579.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3.57+2.20-7.7 = 500萬元,計稅基礎579.8萬元,產生暫時性差異79.8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54.38+0.995萬元,其中初始金額0.7萬元,本期確認654.38+0.925萬元。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19.25

貸項:所得稅費用19.25

(5)2008年10月25日賣出股票時,165438:

借方:銀行存款517.3 (40× 13-2.7)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1.6(77÷50×40)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461.6(577÷50×40)

投資收益117.3

借:投資收益61(77÷50×40)

貸款: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1

稅務處理:會計上確認的收入為65,438+065,438+073,000元,稅務上資產轉讓收入=轉讓收入-計稅依據-相關稅費= 40× 65,438+03-579.8 ÷ 50× 40-2.7 = 534,600元,故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65,438+。

所得稅會計處理:剩余654.38+萬股的賬面價值為577-77-(461.6-61.6)= 654.38+0萬元,654.38+0萬股的計稅基礎為579.8-579.8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99萬元,其中初始金額為654.38+09.95萬元,當期轉回為654.38+05.96萬元。

借方:所得稅費用15.96

貸款:遞延所得稅資產15.96

(6)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40 (14× 10-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作為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減少40萬元,65438萬股計稅依據不變,即654.38+065.438+059.6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剩余654.38+萬股的賬面價值為654.38+000+40 = 654.38+0.4萬元,計稅基礎為654.38+065.438+0.596億元,產生暫時性差異2.404億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606.5438+0萬元,核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方:所得稅費用1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01

遞延所得稅資產3.99

註:納稅調整和所得稅會計處理應在年度終了時進行。本文為了詳細說明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對每壹項業務都做了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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