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專業執法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
(二)保護、管理水土保持設施;
(三)審批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對從事生產建設、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五)調解水土流失防治糾紛;
(六)收繳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七)實施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預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鄉(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利(水保和水產)站負責。第五條 計劃、土地、礦產、林業、農業、環保、城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對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其具體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樹立明顯標誌並公告。第八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必須提出申請並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九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
下列區域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
(壹)太河水庫上遊特級水源保護區;
(二)魯山預防保護區;
(三)原山預防保護區;
(四)萌山水庫上遊預防保護區。
下列區域為水土流失重點監督區:
(壹)孝婦河流域工礦監督區;
(二)淄河流域工礦監督區;
(三)沂河流域工礦監督區。
下列區域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壹)孝婦河中上遊治理區;
(二)沂源田莊水庫上遊治理區;
(三)螳螂河流域治理區;
(四)白馬河流域治理區。
重點防治區的具體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
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域內禁止放牧牛羊。第十條 在水土流失區域內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人采礦的,必須有區(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方可申請辦理有關采礦批準手續。第十壹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提交《水土保持設施竣工報告》,經區(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核發《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投產使用。第十三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水土保持設施及保護範圍包括:
(壹)梯田、地堰(埂)、截流溝、排水溝、溝頭防護、蓄水池、水窖、跌水等構築物;
(二)淤地壩、攔渣壩、尾礦壩、塘壩、谷坊、水平階、魚鱗坑、護堤、河灘造地、水土保持專用道路、排洪橋涵、圍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護範圍;
(三)水土保持林、植被及苗圃、果園、植被埂等植物設施;
(四)水土保持監測網點和科研試驗、示範的場地設施及安全防護範圍;
(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第十四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壹)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補助費的10%至20%;
(二)水資源費的3%至5%;
(三)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農業發展基金按規定用於水土保持的部分;
(四)省、市、區(縣)、鄉(鎮)財政用於水土保持的其他專項經費;
(五)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六)其他用於水土保持的經費。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