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壹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含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的利息及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向子公司貸款並收取利息的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貸款服務。如果母公司是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稅前扣除憑證將與增值稅發票壹起填寫。母公司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公司的,應當以收款憑證和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當包含收款人名稱、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