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贈與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不征收雙方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和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036號)規定:“1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和財產。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屬於贈與,應當征收契稅。契稅稅率3-5%。”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5]第6號)《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5)《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產權轉讓憑證,是指單位和個人的產權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的憑證。產權轉讓憑證稅率:按所含金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