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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自己購買農副產品開具發票的成本?

購買農產品發票的規則很多,地方政策要掌握!

圖片來自網絡。

農產品收購發票,由收購方開具給銷售方,壹直是涉票犯罪的重災區,也是各級稅務機關嚴控的壹種票證。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企業在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嚴格掌握當地相關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壹、關於購買和使用發票的規定

(壹)、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因此,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只能在本地開具,不得攜帶空白發票進行跨規使用。

(2)、國家的具體規定:

為了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嚴格控制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許多地方出臺了更嚴格的規定:

例1,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國稅公告(2016)第9號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二《關於收購發票的管理》第四條規定,收購發票只在本市範圍內開具。在本市以外購買農產品,可以向銷售者索要普通發票,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購買發票。

例2,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不含青島):

魯國稅發[2065 438+00]73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三“嚴格收購發票開具管理”規定收購發票只在縣(市、區)範圍內使用。跨縣(市、區)購買農產品,可以向銷售者索要普通發票,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再向購買地稅務機關申請購買購買發票。

魯國稅發[2065 438+00]73號第四條“嚴格管理購貨發票抵扣”第三款規定: (三)超範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開具購貨發票的,不得抵扣稅款。

從上述兩地的規定來看,我們關註到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購買的購買發票只能在售票機關所在縣(市、區)使用,不能跨縣(市、區)使用。有此規定地區的納稅人使用跨縣(市、區)購買發票的,視為不合格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當然,其他地區有不同的規定:

例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支持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發展和規範農產品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豫國稅函〔2009〕65號規定,對財務管理相對規範、納稅信用良好、收購業務量大的企業,收購發票的使用實行以下辦法:

1.購買發票可以在省內跨市縣開具。

2.采購發票可以匯總開具。對同壹收購對象壹個月內多次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可按收購批次填寫《河南省農產品收購業務清單》(樣式附後),並據此開具收購發票。納稅人的異地購買業務,可以在機構所在地開具購買發票,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使用區域運輸空白購買發票。

通過上述三個地區的規定,我們關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自行開具跨市、縣的購用發票。因此,各國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購買和使用規定不盡相同。納稅人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發票必須執行當地政策,避免出現不符合當地政策的情況。

二、發票抵扣的規定:

(1)農產品收購發票不需要認證,沒有抵扣期限。考慮到企業消耗原材料結轉成本的稅前扣除,建議及時記錄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同時,根據財稅(2017)37號《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關於農產品稅率和進項稅額抵扣計算方法的通知》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017年6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公告的解讀》文件內容,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納稅人購買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時開具的稅率為17%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在購買當期,按照11%的抵扣率抵扣,在使用時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建議納稅人及時記錄農產品收購發票進行抵扣,避免原材料用於增值稅附加抵扣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購買農產品的發票應當符合規定。

我們參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公告14號:

“二。關於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問題: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要求,領取、開具和保管農產品收購發票,如實填寫收購發票相關欄目,並逐張向收款人開具發票。如需匯總開具,應附領購清單(納入升級版發票的納稅人需通過發票系統開具領購清單)。

三。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問題: (壹)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與收購農產品有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稱重票據、收款憑證、運輸專用結算憑證、收付憑證等。"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規定(魯國稅發[2065 438+00]73號):

“(二)納稅人開具購貨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編號順序逐張開具,準確記錄銷售者的名稱和詳細地址,並在備註欄註明銷售者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得按照多個銷售者或者多次購貨的匯總方式開具。所購商品的過磅單、收貨單據、運輸費用結算單、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並與購貨發票內容相對應。”

因此,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不僅要按要求開具,還要按要求調取相關資料備查。而且具體的開具方式和相關參考資料在各地還是不壹樣的,納稅人需要根據具體的規定來對待。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與支付的關系。

在早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015號)規定,商業企業采購商品時,必須支付所采購商品的貨款,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尚未繳納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失效或廢止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該條於2009年2月2日停止執行。也就是說,無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只要取得了合格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所采購的貨物就可以不付款抵扣。

因此,壹般意義上,企業為采購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采購發票,可以不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抵扣。

但對於這壹規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不含青島)有自己的規定,山東(不含青島)納稅人需要了解:魯國稅發[2065 438+00]73號《嚴格管理購貨發票抵扣》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支付價款的購貨業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對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只能說是賒銷業務。

結論:當地納稅人在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發票時,必須執行當地政策,並按照當地國稅機關的具體規定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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