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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消費的錢可以去稅局開發票嗎

個人(自然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但是前提是個人(自然人)給企業提供了增值稅應稅服務、貨物銷售等。比如個人把自己的貨物銷售給企業,或者是個人給企業提供了勞務服務等。個人到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的前提是,個人(自然人)是銷售方,即個人是收錢的壹方。個人申請代開發票,必須要有真實業務交易,不得虛開。而題主描述的,則涉及到虛開業務了。如果題主去住店消費了,住宿發票就應由住宿服務提供方開具,而不是消費者到稅務局去申請代開根本問題是我國大量使用現金交易。

法律依據

在使用現金購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不要發票,賣方就不用開發票。雖然按照稅法不開具發票也應該計入收入進行納稅,但是如果賣方不申報納稅,特別是大量無票交易可能購買和出售都不入賬進行帳外循環,這種情況下稅務局很難掌握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如果是生產企業,稅務局通過對相關指標的評估,比如副產品,用電量,用水量還可能控制,如果是商貿企業,特別是小型商貿企業,稅務局既沒有精力有沒有能力去對他全部銷售完全掌握,目前最多只能是通過房租人工之類的進行反推吧,定額基本上就是這麽算出來的。但是這個應該是最低值,同樣面積商鋪肯定是要讓銷售額最低的也能負擔起的稅負,銷售額高的當然就對應的發票定額就不夠用了,能不開票就不開票了。

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壹方面是要減少現金的使用,人行最新的《現金使用辦法》已經進入立法程序了,年內就能出來,應該會對現金有更嚴格的規定。同時也稅務局也必須獲得壹定金額以上現金使用的信息,應該是從銀行信息中找出疑點信息而不是有疑點信息才從銀行比對,這個新的《征管法》也早已進入立法序列等待審批了。

國外稅銀協查可以到這個地步,如果個人在銀行貸款填寫的收入證明與個稅申報不符,甚至會跨國協查個人收入,最終結果是在金融詐騙和逃稅罪之間二選壹,怎麽都會進去的。

個人所得稅在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時候先不用繳納。付款單位有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理論上是這樣,每個人每年12萬以內的收入可以用盡各種扣除項,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帶上身份證和合同,對方開票信息去稅務局就可以代開了。未來可能會有個人的年度匯算清繳,國人的發票意識會越來越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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