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在使用現金購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不要發票,賣方就不用開發票。雖然按照稅法不開具發票也應該計入收入進行納稅,但是如果賣方不申報納稅,特別是大量無票交易可能購買和出售都不入賬進行帳外循環,這種情況下稅務局很難掌握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如果是生產企業,稅務局通過對相關指標的評估,比如副產品,用電量,用水量還可能控制,如果是商貿企業,特別是小型商貿企業,稅務局既沒有精力有沒有能力去對他全部銷售完全掌握,目前最多只能是通過房租人工之類的進行反推吧,定額基本上就是這麽算出來的。但是這個應該是最低值,同樣面積商鋪肯定是要讓銷售額最低的也能負擔起的稅負,銷售額高的當然就對應的發票定額就不夠用了,能不開票就不開票了。
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壹方面是要減少現金的使用,人行最新的《現金使用辦法》已經進入立法程序了,年內就能出來,應該會對現金有更嚴格的規定。同時也稅務局也必須獲得壹定金額以上現金使用的信息,應該是從銀行信息中找出疑點信息而不是有疑點信息才從銀行比對,這個新的《征管法》也早已進入立法序列等待審批了。
國外稅銀協查可以到這個地步,如果個人在銀行貸款填寫的收入證明與個稅申報不符,甚至會跨國協查個人收入,最終結果是在金融詐騙和逃稅罪之間二選壹,怎麽都會進去的。
個人所得稅在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時候先不用繳納。付款單位有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理論上是這樣,每個人每年12萬以內的收入可以用盡各種扣除項,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帶上身份證和合同,對方開票信息去稅務局就可以代開了。未來可能會有個人的年度匯算清繳,國人的發票意識會越來越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