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1,因稅務機關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2.由於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使用不當和明顯的筆誤而未繳或少繳稅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其他情形。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按稅種計算),扣5分。
滯納金對個人和企業都有影響。對企業的影響如下:
1.企業繳納的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由於未按時申報或納稅,會產生滯納金,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
3.未按稅務機關的結論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在本評價年度直接判定為D級納稅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壹般情況下,納稅人需要補稅的主要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熟悉稅法的納稅人錯誤使用稅目、稅率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少繳稅款;
(二)納稅人因偷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而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因稅法修改應當補繳的稅款;
(4)稅務人員疏忽少繳稅款。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