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於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壹壹對應關系。
檢察官在韓國社會地位很高
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相關職業在韓國被視為最“高大上”的職業,不僅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其高收入也令人羨慕。但進入韓國司法圈工作的門檻今後將進壹步提高,不僅要考過通過率僅3%的司法考試,還得能承受高達數億韓元的學費和考試費用。
韓國的檢察官地位:
韓國是壹個三權分離的權力結構。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組成。而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幹涉檢查官。
韓國的檢查機關***分四級:
1.大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的最高檢查院。主要負責對重大案件進行偵破,以及為下級檢查機關制定計劃和進行總結。
2.高等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省級檢查院。高等檢查廳無偵察權。只有對下家檢查院的監督權,高等檢查廳主要有五個設立在: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3.地方檢察院。相當於我國省,直轄市檢察院分院。大部分檢查官都集中在地方檢查廳工作,所以是韓國檢查機構最主要的權力機關。負責對大多數的案件進行調查。
4.地方檢查廳支廳相當於我國縣級檢查院。主要負責指揮警察對案件進行偵察工作。
在韓國,警察和海關、稅務等34個特殊的調查機構具有偵查權。但是,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偵查終結的決定權只授予檢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機關開展偵查(調查) 時,必須在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沒有檢察官的許可,任何偵查部門不能開展偵查或停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