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建造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營業用房,以房產的應稅殘值為計稅依據。所謂應稅殘值,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房產原值扣除損失價值10%至30%後的余額。其中,房地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賬簿“固定資產”中記錄的房屋原價。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錄原值的,在征收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沒有不動產原值的,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房屋的價值核定;
2.房地產的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比如暖氣,照明等設備,各種管道,電梯,走廊等等。獨立於房屋的建築,如墻壁、水塔、菜坑、室外遊泳池等。,都不是房地產。納稅人改建、擴建原有房屋的,房屋原值應相應增加。確定應稅殘值時,不動產原值的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扣除幅度內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自用的財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用於非經營目的的財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