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貴公司銷售水表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貴公司如果是壹般納稅人則應將銷售自來水和銷售水表的業務分別核算。購進水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可在銷售水表的銷項稅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