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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結構與控股公司間接結構的稅負比較

創業精神

黛玉與寶玉協商成立紅樓文化有限公司,黛玉出資490萬元,占股49%;寶玉出資565,438+萬元,占565,438+0%股份。黛玉直接持股,寶玉通過賈的持股間接持股。股權結構如下:

紅樓文化成立後,黛玉和寶玉齊心協力經營得很好,自己作為網絡名人的流量為公司吸引了不少生意,使得紅樓文化第壹年就盈利5000萬。兩人協商提取盈余公積10萬,用於紅樓文化未來發展。提取盈余公積後,紅樓文化第壹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結構如下:

實收資本10萬。

資本公積0

盈余公積10萬。

未分配利潤4000萬。

公司賺錢當然是壹件很開心的事情。但歡樂總是那麽短暫,黛玉很快就會面臨新的煩惱。

(2)股息

賺了這麽多錢,公司暫時沒有新的投資項目。黛玉和寶玉商量,與其把4000萬閑錢留在公司賬上,不如分紅。

按照黛玉和嘉實控股的持股比例,如果分紅,黛玉可以獲得1960萬的分紅(40000.49%),嘉實控股可以獲得2040萬的分紅(40005654.38+0%)。

這時稅務局找上門來,要求黛玉繳納個人所得稅。黛玉和稅局發生了激烈的爭論。

寶宇和嘉實控股不納稅。只要黛玉壹個人納稅,難怪黛玉有感情。然而,這並不是壹件壞事。稅務局其實說什麽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應當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黛玉從紅樓文化中獲得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寶玉因為不直接持有紅樓文化的股權,所以紅樓文化的分紅不需要交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稅。因此,嘉實控股在獲得紅樓文化分紅時是不用交稅的。

那麽造成這個結果是黛玉的錯還是稅法的錯呢?其實黛玉和稅法都沒有錯。

黛玉和賈控股雖然都是紅樓文化的股東,但黛玉是自然人股東,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但是,嘉文化是法人股東,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他們遵循不同的邏輯。

(3)資本化

既然股息要征這麽多稅,那就根本不應該分。黛玉和寶玉決定將這4000萬未分配利潤轉為註冊資本。這可以向外界展示公司的規模和實力,對紅樓文化的業務發展也大有裨益。於是,紅樓文化股東會迅速做出決議,將4000萬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

未分配利潤轉註冊資本的會計處理特別簡單。

借方:未分配利潤4000元

貸款:實收資本4000元。

轉讓後,紅樓文化的凈資產結構如下:

實收資本5000萬元

資本公積0

盈余公積10萬。

未分配利潤0

這邊轉資的賬務處理剛剛完成,那邊稅務局又來找妳了。黛玉和稅局又起了沖突。

聽了稅務局的解釋,黛玉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憤怒。轉到公司賬戶的錢還在。我壹分錢都沒拿到。我為什麽要交稅?而寶玉和嘉實控股還不用出壹分錢?

其實要理解這個問題,需要從公司凈資產各個組成部分的性質入手。公司的凈資產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股東的出資(即股東投入的錢),壹部分是留存收益(即公司自己賺的錢)。股東投資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計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會計有會計的邏輯,稅法有稅法的邏輯。在會計界,留存收益轉資本在稅收界分解為股利+增資,這就是稅法中的“分解理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紅樓文化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視同公司向股東分配的股息、紅利,股東以該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也有同樣的規定。

所以黛玉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既然被視為股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嘉實控股作為法人股東,當然不用納稅。寶玉不直接持有紅樓文化的股份,也不用交個稅。

(四)清算和註銷

轉眼到了第五年,由於經濟環境的變化,紅樓文化的盈利能力下降了。黛玉和寶玉認為公司已經完成了使命,決定解散紅樓文化。清算後,紅樓文化剩余凈資產600萬。按出資比例,黛玉分得294萬(600.49%),嘉實控股分得306萬(600.51%)。

與公司成立時的投資成本相比,黛玉虧損654.38+0.96萬(490-294),嘉實控股虧損204萬(565.438+00-306)。

看過合作開發房地產不得不考慮的稅負的讀者都知道,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寶宇可以從嘉實控股當年利潤中扣除投資損失204萬。

然後黛玉交了那麽多個人所得稅,這次虧了1.96萬。她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稅嗎?答案是,沒有。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應納稅所得。也就是說,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是按次征收的,每次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能相互抵扣。

黛玉虧損654.38+0.96萬元,也是浪費。

㈤吸取的經驗教訓

黛玉直接入股紅樓文化,傷害了自己:分紅要交稅,增資要交稅,投資虧損浪費。另壹方面,寶玉利用賈的間接持股,完美避免了上述問題。

本文僅從稅收負擔的角度分析自然人直接結構的缺陷。事實上,自然人直接結構除了上述缺點外,還有巨大的財務風險和阻礙公司長遠發展的弊端。

那麽,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是不是自然人的直接結構毫無用處,而控股公司的間接結構則是壹把無敵的利劍?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所謂橫觀之脊側成峰,遠近不同。下次作者會讓妳看到這兩種所有制結構的另壹面,保證超出妳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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