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信息: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通知書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表明身份;輔助執法人員配合輔助執法時應當佩戴或者主動出示工作證件;
2.行政執法窗口工作信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制作辦事指南、工作信息公告欄等。,並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和常見錯誤範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許可證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和辦公場所。
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理由、執法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以及依法配合執法的法定義務,並做好解釋工作。
《西藏自治區行政執法公開實施辦法》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事前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職責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隨機抽查名單、救濟渠道、監督方式等信息。
(壹)行政執法主體信息主要包括:執法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執法類別、執法區域、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
(2)行政執法人員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處室(單位)名稱、職務等級、執法類別、執法區域、執法證號等。;
(三)行政執法職責依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事項和依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和“雙隨機壹公開”監督,及時逐項公開行政執法的職責和依據;
(4)行政執法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實施各項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方法、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