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就業、住房、醫療保障、家屬安置、子女入學均有相關規定安排。
軍轉幹部擇業細則中對此有明確表述
摘錄如下:
未就業期間有關待遇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含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下同)單位錄用、聘用期間,除享受國家規定的退役金外,住房補貼
和醫療保障可比照所在區縣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各區縣人事局應在編制每年退役金發放預算的同時,編制對自主擇業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醫療保障經費預算,按規定時間向區縣財政部門報送。
(壹) 住房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
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
業、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準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北京市委、北京
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有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本人意願計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二)醫療保障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除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外,補助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由區縣財政預算安排。
1.所在區縣政府機關未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區縣人事局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辦公費醫療關系,按照所在區縣公費醫療辦法執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個人醫療保險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
2.所在區縣政府機關已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所在區縣的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其個人繳費部分,以本人退
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區縣人事局代扣個人繳納部分,連同單位繳費部分,統壹向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個人醫療保險基金余額,轉入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就業期間有關待遇與優惠政策
(壹)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錄用、聘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
金,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錄用、聘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其他各項管理,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再享受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
(二)被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聘用期間,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照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增發補貼、冬季取暖費、購房補貼、醫療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單位有關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單位繳納部分。
聘用單位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養老、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保險費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續簽或解除後,養老、失業保險依本人自願接續,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
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
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
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辦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的辦法執行。
家屬安置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檔案,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檔案同時下達,分別由各區縣人事、勞動部門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並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持有關證明、證件到戶口所在地中小學聯系安排,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