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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為什麽需要繳稅?

壹般來說,以下四種情況的納稅人可能面臨繳稅:

1,領取兩個及以上單位的工資。

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存在每月重復扣除基本費用5000元的現象,即壹家公司開具工資扣繳稅款時,每月扣除基本費用5000元,另壹家公司領取工資、薪金扣繳稅款時,每月扣除基本費用5000元,全年扣除基本費用6萬元,不能重復扣除。

重復扣除的,匯算清繳時再加回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應納稅所得額高,實際繳納的稅款會高於預繳的稅款,這就涉及到補稅。

2.收入類型不止壹種,就是有兼職收入的人。

納稅人不僅有工資、薪金所得,還有勞務報酬、稿酬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簡稱“其他綜合所得”)。上述所得全部並入綜合所得後,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可能高於預繳稅款時適用的稅率,導致需要繳納稅款。

比如,20%的稅率統壹適用於納稅人在預繳稅款時從作者稿酬中取得的所得,而在年度匯算清繳中綜合所得全部合並後,全年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比如達到35%,那麽在預繳階段少繳的稅款將面臨補稅。

3.公司年中跳槽時,新公司今年上壹份工作的收入還沒有累計。

在工資薪金預提階段,采用累計預扣法,即每月預扣稅款的計算步驟為:先累計本年度從業和本公司的收入,再累計扣除的費用(社保、基本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通過累計收入減去扣除累計費用後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確認適用的預扣稅率, 計算本年到本月應預繳的稅款,再扣除本年已扣繳和本月應扣繳的稅款。

對於中間跳槽的納稅人來說,新公司並不知道員工在之前公司工作時的收入,而是從新入職的當月開始重新累計收入和扣除費用,這將導致新公司確認的扣繳率(理解為稅率)可能低於實際稅率,從而導致下半年新公司的扣繳稅款較少,最終匯算清繳時將面臨補稅。

4、年終獎結算方式的選擇。

年終獎(全年壹次性獎金)在預繳個稅時並入工資收入,結賬時可選擇“單獨納稅”或“全部與綜合所得合並納稅”。在兩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下,很大概率要繳納的稅款不壹致。對於低收入人群來說,納入綜合所得壹般更劃算,而對於較高收入人群來說,選擇單獨計稅方式更劃算。獎金稅計稅方式的選擇也可能導致納稅人繳稅。

它需要特別註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2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54.38+0.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無需進行匯算清繳。

但如果補稅金額大於上述情況,則需要進行補稅結算。否則,稅務機關會發現,當他們要求補稅時,不僅需要補稅,還要面臨收取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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