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在原來四個行業的基礎上,將生產並銷售“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納入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的適用範圍。
今天,小編對15號公告發布後壹般行業、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進行了梳理,壹起看看吧!
政策類別
壹般行業
四類先進
制造業
九類先進
制造業
文件依據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有效期
2019年4月起
2019年6月起
2021年4月起
增量留抵稅額基數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壹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退稅公式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限制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行業限制
所有行業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其他條件限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免抵退稅納稅人申請辦法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壹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退稅後註意事項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騙取留抵退稅處理
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