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服裝和標誌管理,促進規範文明執法,財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2月9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服管理發放辦法》(中漁發[65444 《食品藥品監管人員標準服裝和標誌供應辦法》和《食品藥品監管人員標準服裝和標誌標準》(食藥監發[2065 438+04]15號)。
數據擴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中的規範著裝和標誌管理,促進規範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的服裝和標誌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識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領域的制式服裝和標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發放範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內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擴大服裝範圍,不得改變標準服裝和標誌樣式,不得提高發放標準。
各地要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規範、佩戴標誌,嚴肅gfd和執法紀律。
第五條發放制式服裝和標誌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誌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