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減免
(壹)免征增值稅
1.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2.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
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三)增值稅減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2.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二、所得稅減免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三、消費稅減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法律依據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
壹、資源綜合利用的範圍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