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分行需要設立賬戶。
問題2:總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國[2009]221號)第二條:總機構與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時,總機構應先統壹計算所有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個因素及其權重,計算不同稅率的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進而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然後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個因素及其權重,將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分攤到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時,應按照上述方法,利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年度的三個因素計算確定企業應繳納的年度所得稅。?除《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外,
問題3:分支機構如何納稅?為了滿足業務需要,許多企業希望在全國範圍內設立業務聯絡點。從公司管理的角度來說,壹般希望這樣的業務聯系點只從事業務,不在當地納稅。所以有些企業在當地設立辦事處,或者幹脆不設立辦事處,在當地租壹兩套房子,開始收發貨物,向客戶收取貨款。如果這種行為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機關會對其經營行為核定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稅款和罰款。這種操作模式其實很不好。因為貨物在銷售地繳稅後,總公司還要再次繳稅,造成“重復征稅”,得不償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這些企業對分支機構和辦事處如何納稅的規定缺乏了解。企業發展到壹定規模後,基於穩定供貨渠道、開拓新市場或方便客戶服務的考慮,在銷售業務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分公司是必然的。分支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分支;壹個是辦公室。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壹般只能從事總公司業務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稅務處理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說,辦事處因為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沒有利潤,所以沒有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可以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由總機構代收代繳。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的,由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出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支機構憑此證明到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理相關手續。總的來說,合並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從增值稅的角度來說,辦事處因為不從事經營活動,不需要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貨物經常在企業的不同部門之間轉移。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總公司可以按照《關於企業分支機構之間調撥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的規定,設立類似辦事處的機構,不開具發票,不收取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給總部。辦公室只負責監督和保管移交的貨物。壹些企業為了方便銷售,往往在銷售地設立或租用倉庫。基本模式有兩種:壹種是倉庫由總公司管理,管理人員的工資、運營費用、倉庫租金由總公司支付,管理人員以總公司的名義聯系業務,對外簽訂合同。在這種模式下,為避免短時間內在銷售地繳納增值稅,企業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租賃倉庫所在地配送人員憑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開展經營活動,其增值稅可由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另壹種模式是異地租用倉庫,總公司不派人員到倉庫,也不通過倉庫進行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在當地繳納增值稅。總之,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時,既要考慮業務需要,又要考慮不同機構的不同稅務處理,合理規劃,規避稅務風險。
問題4:分支機構如何納稅?所謂分支機構,可以理解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某公司的地區分支機構,處理此類公司總公司提供的全套資料;還有壹種是:在某地成立獨立公司,從公司法角度看是獨立的,但和總公司有關系,甚至股東都是總公司。成都這邊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壹般納稅人。第壹種情況是所得稅問題,可以由總公司代收代繳,也可以獨立核算,第二種情況肯定會在所在地繳納。
問題5: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壹城市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跨地區業務匯總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問題6:向總機構申報納稅時,是否需要將分支機構和總機構的數量相加?2013 10起,跨地區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執行《跨地區業務匯總征收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
第三條規定,合並納稅人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合並清算、財政轉移”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壹)統壹計算是指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匯總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納稅企業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妳說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數量都是加起來的。)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規定:總機構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應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以及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壹年度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收支情況);分支機構除提交《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寫部分項目)外,還應提交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的信息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括名稱、層級、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應當將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級機構的信息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括名稱、層級、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識別號以及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級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
具體可以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看看上面的文件,應該能解決妳的疑問。
問題7:同壹個縣的總公司如何納稅?同壹個縣的總支公司的稅只需要合並到總公司繳納即可。
要做到這壹點,有兩個條件。壹是企業分支機構的財務由總公司統壹核算;第二,到稅務部門填寫匯總納稅申請審批表,到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制作匯總文書。
問題8:分支機構如何進行納稅申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1)規定,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壹縣(市)的,總機構應進行統壹納稅申報。如果分別核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進行納稅申報。(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3)消費稅方面,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下屬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繳納的消費稅,也可以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問題9:同壹縣市的總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納稅?如果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個縣,可以在當地繳納消費稅,經批準也可以由總機構在當地繳納,具體如下:1。關於總機構在消費稅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的具體規定是: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在。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應繳納消費稅,也可以由總機構代征,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3、消費稅消費稅(特殊商品及服務稅)是以消費品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種的總稱。是對消費品征收的稅,可以向批發商或者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稅制改革中流轉稅中新設置的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以後因為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稅,所以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稅收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生產、委托、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問題10: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差異。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責任。
壹般來說,總公司相當於壹個人,子公司是這個人的兒子,分公司只是這個人的手或腳,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所以分公司不能獨立納稅,必須由總公司匯總。
在稅務管理上,增值稅等流轉稅可以由分公司自行計算繳納,但所得稅是先繳納,最後由總公司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