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和總公司或者公司相對應的壹個概念。很多大企業的業務分布在全國各地甚至很多國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從事這些業務。這些分公司或子公司就是所謂的分公司。公司本身被稱為總公司或公司。
雖然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系有點類似於子公司和母公司的關系。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分公司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大家都知道,當壹個企業做得越來越好的時候,擴大業務和規模是必不可少的。有不少人咨詢過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發票問題。今天小金直接總結了四個關於總公司和分公司常見的發票問題,但是很多老板還是不明白。
問題1: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互開發票嗎?
回答:分公司和總公司互相開發票是可以的。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分支機構是增值稅的獨立納稅人。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或銷售產品的分支機構,正常情況下應進行納稅申報,並相互開具發票,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亂開發票。基礎還是生意。但是,我們也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1.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業務必須真實。如果業務不真實,發票就會變成假的。由於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比較緊密,稅務機關會關註這項業務真實性背後的合理性,比如雙方對價格的約定、利潤率的設定等。
2.除了開具發票,分公司和總公司都要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業務真實合理,必要的合同、付款、發票等相關證據都要保存好。
問題2:分公司開具的費用發票可以在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答: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都是代收代繳的,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也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問題3:分公司采購,總公司統壹支付。分公司取得的特價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答:分公司從供應商處取得的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壹支付,導致采購貨物的實際付款人與發票上註明的采購人名稱不壹致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允許抵扣增值稅
問題4:分公司接受的特價票可以從總公司扣除嗎?
答:由於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於不同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不同,所以分公司接受的專用票不能從總公司抵扣,應該相互抵扣。
看完了,各位大佬都明白了嗎?還是在開頭,如果文章中有類似的情況,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