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職務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事業單位有什麽特點?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職能其實就是提供公共產品,這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領域的機構是社會服務支持系統,確保國家正常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
2.屬於非公權力機構:事業單位從事的事業大多是政府職能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構,沒有公共行政權力。領導與被領導的同類機構之間不能有隸屬關系,對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他們只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長,提供教育、文化、科技等社會服務。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大部分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員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運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