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和第33條)、《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第30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中部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117條、第158條、第198條和第225條)、仲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37條)、《中華人民***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和第32條)、《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33條)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第21條)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定,有權依法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的執法機關如下:
(1)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但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權力僅限於以下案件:查詢、凍結、扣劃當事人存款涉及的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暫停支付的票據案件,即未背書轉讓的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持有人因該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由持票人向法院申請後,法院受理並用“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和通知票據付款人暫停支付的案件。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存款。主要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案和免訴案件,但不具有扣劃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存款的權力。
(3)縣級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及軍隊保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涉案存款人的存款。主要是涉及盜竊。詐騙、搶劫,及黃、賭、毒等刑事案件,但不具有扣劃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存款的權力。
(4)縣級和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涉案存款。
(5)縣級和縣級以上海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的涉案存款。
(6)縣級和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有權查詢案件涉嫌單位或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但不具有凍結、扣劃涉案存款的權力。
(7)縣級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詢涉及投機倒把違反法紀或經濟合同仲裁案件有關當事人的銀行存款,但不具有凍結、扣劃涉案存款的權力。
(8)縣級和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有權查詢審計對象的銀行存款,但不具有凍結、扣劃涉案存款的權力。
由上可見,有權依法扣劃客戶存款的執法機關,只有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海關和稅務機關三家。有權依法凍結銀行存款的單位只有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及軍隊保衛部門七家。有權依法查詢單位及個人的銀行存款的執法機關,除了上述七家有凍結存款權的執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具有查詢存款的權力外,還有縣級和縣級以上的紀檢監察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也有查詢涉案存款的權力。此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執法機關也可查詢其涉案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