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單是對提取的貨物行使所有權的憑證。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該財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為國內提單具有貨物無可爭辯的所有權憑證的性質,所以在國內提單的買賣關系中,國內提單的交付應視為國內提單所記載的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貨物的風險責任也隨之轉移。
顯然,《民法通則》支持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提單的轉讓應視為記載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顯然,D集團向R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公司向L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交付提貨單供交易對手提貨,說明交易中記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對應的貨物走向壹致,商品購銷事實客觀真實。
2、提單的合法性。
國內提單應當依法簽發、取得和轉讓。內貿提單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國內提單的簽發人必須是貨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與倉儲單位、運輸單位惡意串通,簽發無法提貨的國內提單。國內提單的取得和轉讓必須支付對價,即支付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壹般來說,國內提單的取得或轉讓應以合同取得或轉讓為基礎。
3.從已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企業的財務處理來看,往往具有以下特點:
1,虛擬購買,簽假合同或者根本沒有購買合同;
2.沒有收貨單據或假收貨單據,也沒有相關的收發貨單據;
3.進、銷、存賬戶記錄混亂,對應關系不清;
4.應付賬款長期不付,或資金來源不明;
5.從銀行對賬單看,資金閑置現象明顯,貨款打出來後又轉回;
6.與客戶的關系單壹,除了“購買”和“付款”沒有其他關系;
7.與某個客戶的采購時間相對固定集中,資金進出頻繁;
8.采購區域相對集中。
鑒於上述情況,我們應從兩個方面來審視它:
(1)購銷業務是否真實存在;
(二)向當地稅務機關核實稅務登記,並請稅務專業人員鑒定增值稅發票的真偽。壹旦發現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要徹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