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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壹般是怎麽撤銷分公司的?

總公司需要撤銷壹個分公司。它現在應該做什麽?撤銷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我給妳帶來的?取消分店?相關知識,大家壹起學習吧!

如何註銷壹個分店?

壹、撤銷分支機構的程序

1,總公司做出了關於分公司註銷的決定文件。

2、總行出具的承諾和保證函。

3、會計、稅務清算

4.發布取消稅務報告

5.取消國稅

6.取消地方稅

7.吊銷營業執照

8.組織機構代碼的註銷

9.取消海關和外匯登記

10.註銷分公司社保登記。

11.取消銀行賬戶。

12.註銷分公司公章。

分店註銷流程的具體流程

(1)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於洪區註冊的,請到於洪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大廳工商註冊窗口辦理。首先,憑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工商登記窗口查詢註銷登記相關事宜,領取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2)準備註銷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註銷登記材料要由關聯公司決定並簽字準備相關材料。應當提交材料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作壹致?並加蓋公司公章。

(3)材料備齊後,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在提交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2個工作日內完成註銷登記。

(4)註銷登記不收費。

(5)註銷分公司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後,公司憑《註銷分公司登記核準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分公司登記。同時也要在技術監督局註銷企業代碼證。

分公司註銷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 * *與委托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由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並粘貼有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權限和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原件(現場確認)。

(三)公司出具的註銷決定,說明註銷分支機構的原因。

(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分支機構的納稅證明。您說什麽?看來稅務系統還是壹個不正常的狀態?如果是指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可以在領取營業執照時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辦理稅務登記的復印件?分公司註冊核準通知書?作為證明。

(6)分公司有單獨銀行賬戶的,還應當提交銀行賬戶銷戶證明。

(7)分行公章。

如何處理公司註銷清算所得稅

壹、哪些企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即公司因除特殊原因外的其他原因解散,應當辦理清算手續);

2.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其註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對於不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並、分立,企業重組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確定公司開始清算的日期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定解散的日期;

3.企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的日期;

4.企業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日期。

三。清算期限的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企業應將清算所得作為壹個獨立納稅年度計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年度有兩個所得稅年度。第壹個納稅年度為1至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至註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壹年中間終止生產經營,需要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進行清算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終止生產經營的當年1日至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並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匯算清繳當年企業所得稅,結清當年應納(退)的企業所得稅。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辦理清算事宜,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並附以下備案材料:

(1)證明納稅人已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文件或資料。

(二)管理人或者清算組聯系人名單及聯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或計劃。

(4)欠稅報告。

3.企業在清算期間取得中國境外所得時,仍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采取不按國別(地區)分項列報的原則。信用方法?,根據中國稅法計算在中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4.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並辦理稅款清算。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由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附具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收益計算過程的說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需提交資產評估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

②采用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的利得或損失。

(6)企業清算後有未處置財產的,應同時提交未處置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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