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9)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公路企業壹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對試點前在高速公路起步的車輛收取通行費,減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書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壹般納稅人出租1,2065438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3%的扣繳率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已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按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