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依照房屋原價計算 繳納房產稅 。其中,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對於租入新房屋的裝修支出,根據公司會計準則和公司所得稅法有關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擔有關裝修費用,作為承租公司的“長期待攤費用”,未計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發生的裝修支出不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 1、房屋改建、擴建支出應該計入房產原值 征收房產稅 。 2、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擔的裝修費用,所發生的裝修支出不繳納房產稅。 4、舊房重新裝修,涉及國稅發173號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則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要並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房屋裝修過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僅是裝飾性的普通裝修,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以及會計準則的規定,看是否應該資本化,資本化的並入房產原值征稅,不資本化的不征稅。
法律客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壹)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