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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增值稅發票上月比對通過,但是稽核結果通知書已經,不能在上月抵扣,可以本月抵扣嗎?

可以抵扣。

壹般地在納稅申報前,(申報截止日期15日),如果還沒有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那麽比對通過上月上傳的數據,仍可以下載結果放在上月申報期抵扣。

如果已經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那麽上月比對結果就不能再變了,只能在本月申報時抵扣。如果是在納稅申報後比對通過上月上傳的數據,那就只能放在本月申報抵扣了。

稅務機關稽核比對 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壹個稽核期。

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後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擴展資料: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180天內,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3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逾期未申請稽核比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結果通知書》)。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以海關繳款書原件為依據,逐壹進行核對,並區別情況按以下要求處理:

(壹)屬於納稅人信息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海關繳款書開具之日起90天)內的,可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系統(下稱電子申報軟件)重新采集,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稽核比對。

2、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

(二)不屬於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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