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明確,出租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價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在確定計稅依據時,房地產的交易價款、租金收入和轉讓所得不得抵扣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06號)明確提出,其他個人以預付或壹次性支付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享。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營改增後,不動產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因此,確定出租房產征收房產稅的依據,關鍵在於租金收入是征增值稅還是免征增值稅。
關於增值稅的征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壹般計稅方法(含預繳稅款)的,房產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均為租金收入÷(1 165448實行簡易計稅方法的,包括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出租其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房屋)選擇的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全部租金收入÷(1.5%);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房屋,應納稅額減按5%的稅率計算,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全部租金收入-[全部租金收入÷ (1.5%) ×對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到的全部租金。但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雖然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但實際上並未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而繳納了增值稅,那麽根據財稅[2016]43號文件規定,租金收入應在增值稅中扣除。
如果符合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相關租戶標準,就要繳納增值稅。如果其選擇性偷逃增值稅,則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法律責任根據國家規定的偷逃稅款標準確定。但國家對相關小企業有壹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